7:验收有哪些硬性规定?
提出验收意见的程序和方法没有硬性规定,建设单位可以成立也可以不成立验收工作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也可以不采取或采取其中之一,验收工作组的组成单位和专家代表人数均由建设单位自定。无论是否成立验收工作组、是否召开验收会议、是否邀请专家,建设单位均可提出验收意见。无论何种程序和方法提出的验收意见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8:验收对信息公开有什么要求?
验收过程中进行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公开主体、公开渠道、时间节点、公开内容和公示时限。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单位,渠道必须便于公众知晓,形式不限,公开网站、公共媒体等均可。要求分别在三个时间节点进行信息公开:一是竣工后(调试前),公开竣工日期;二是调试前,公开调试起止日期(需要做好计划);三是验收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部分内容,且不少于20个工作日。同时要求信息公开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动接受监管。
9:验收的期限是多久?
验收期限及其计算方法,验收期限要求一般不超过3个月(不含排污许可证取得所需时间,目前只核发水和大气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污许可证),最长不超过1年,按竣工之日至公开验收报告之日的时间核算。
10:验收信息平台是哪个?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是全国统一的验收信息平台,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自2019年3月14日,网址更新为http://114.251.10.205,由生态环境部开发和管理,仅对建设单位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 不做任何形式的“审查”“审批”或“备案”等。该系统 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备案号”,建设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公开。建设单位可自行填报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或委托填报,皆应通过建设单位账户完成,每个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只能申请一个账户,填报完成提交后,所有内容将不能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包括验收报告等在内的完整档案材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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