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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卖人未协助安装水电 买受人诉请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4-08-05 08:53人气:

  来源: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2016年9月,林某在李某处购买了李某所建楼房中的701、501、502三套房屋,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李某向林某交付房屋后,林某准备将其中501房装修入住时,双方却因该套房屋的水、电安装问题产生矛盾。

  两人为解决矛盾,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份协议书中第三条为双方对501号房屋水电安装的约定:“乙方(林某)负责并承担费用办理该套房屋的水、电、有线电视等入户登记手续,甲方(李某)提供必要的资料等予以协助………”签订协议后,双方的矛盾并未就此解决,李某对林某的水电安装有阻碍行为,2018年8月,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和《协议书》合法有效,并由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协助林某将水、电从所在栋房屋水、电汇总处安装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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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经公开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第2单元第5楼501号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和《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和《协议书》中均对被告协助原告安装水电入户的义务进行了约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有义务履行上述协议的约定,协助原告将水电从所在栋房屋水电汇总处安装入户。

引人注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和林某就第2单元第5楼501号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和《协议书》合法有效;李某应协助并不得阻碍林某将水电从第2单元所在栋房屋水电汇总处,安装到第5楼501号房屋内。